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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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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四、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共同承担,资金下拨办法另行规定。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丧葬费用,是指侵犯自然人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属对死者进行丧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一)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按照当地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和离退休人员,按照原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况下发生前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养老金基本工资为20个月;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养老金基本工资为10个月;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贴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贴210元;两人以上每人月补贴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元;两人以上每月150元。5、在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增发80元(不含配偶)。;红军(不含配偶);增发100元的遗属是孤独的,可以增发70元。供养亲属养老金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1。配偶每月可获得员工工资40元%,条件是配偶依靠工伤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性60岁,女性55岁。其计算公式为:赡养亲属养老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2、其他亲属每月可获得员工工资30元%其他亲属是指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兄弟姐妹等。其他亲属申请赡养亲属养老金的条件是:(1)工伤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18岁以下;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60岁以上,祖母、外祖母55岁以上;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孙子女未满18岁;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岁。其计算公式为:赡养亲属养老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工资(元/月)×30%。3、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增加10人%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是孤寡老人,每月可以获得的赡养亲属养老金为职工资的50元%。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养老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自身工资×50%。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是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孙子、兄弟姐妹是孤儿,他们每月可以获得的养老金为职工工资的40元%。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养老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自身工资×40%。5、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多个亲属有资格申请赡养亲属的养老金,赡养亲属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
河北省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是真的。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第17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是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7360元、630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每人每年分别提高至21030元、18050元、16980元。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到1045元、1000元、99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52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2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25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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