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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定标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对当事人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定的,应该按照不当得利处理,由医疗机构返还相关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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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度检查患者可以要求赔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体赔偿金额应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等因素确定。
违法。 不必要的检查,也就是媒体和公众比较关注的“过度检查”问题。“过度检查”最先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是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6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
1、若医院有过度检查的情况,则患者是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且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因素确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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