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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不必要的检查,也就是媒体和公众比较关注的“过度检查”问题。“过度检查”最先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是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6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
医院过度检查患者能要求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且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因素确认。
若医院有过度检查的情况,则患者是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且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因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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