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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
持有使用假币罪立案标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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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9.8法释200026号)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2、通说认为,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币应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行为人收藏数额较大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并达到数额较大要求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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