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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档案存放在县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2.档案存放在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 3.档案存放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
一种是毕业前拿“就业协议书”来存档,接收单位盖章后,学校会根据盖章单位邮寄档案。另外一种是毕业后会将档案派发到河南省大中专学校信息咨询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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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劳动局处理,原单位扣押档案是不对的。辞职后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档案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给劳动者结清工资,办理社保、档案等离职手续。《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档案变动需要去迁入地人才中心或者有“人事权”的单位开调档函调档即可。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工暂行限定》(人调发〔1990〕19号)和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工暂行限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 1、当单位认可当事人辞工时,就直接将档案放在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 2、当事人将和人才流动服务组织签订有关档案管理的协议。 3、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把档案放在该组织,能够再解决完相关手续后,变动档案到其他档案管理组织。 4、辞工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再次录取,辞工前和录取后的工龄合并计量。 5、如果当事人拒却到人才流动服务组织解决相关手续,以后被其他单位录取,工龄将从新计量。
劳动者在银行辞职后,其个人档案应当由用人单位转送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转送劳动部门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设区劳动保障所。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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