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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规定: 第一,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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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规定: 第一,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 第二,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第四,军人一方有其它重大过错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应正确理解以下四个问题: (一)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未取得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和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也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也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另外,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的军人不享受现役军人的待遇。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现役军人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者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适用保护军婚的规定。 (三)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教育双方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但“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照样可以判决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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