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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合同时,合同中需要具备如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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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的基本条款有: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等。这也就是说,对于主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有约定;对于主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约定明确。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主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内容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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