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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方面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
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应如何确定夫妻之间的债务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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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例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并且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例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其次,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对于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与过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对司法实践影响最大的变化是将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举证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较困难的,新司法解释之所以把该项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体现从源头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和公众期待,也有利于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
夫妻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情况是: 1、认为是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夫妻共同借款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有相反主张,则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1)一方主张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人举证,并由其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人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2)相互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均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不能举证,另一方可以证明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不能举证者将承担不良后果。当双方都不能证明对方个人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人的共同债务。2、认为是单方债务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借款人举证。即借款人认为属于共同债务,对方认为属于借款人个人债务的,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的,视为借款人个人债务。但在下列情况下,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可能有例外:(1)借款人认为是夫妻双方的个人债务,对方主张是共同债务,主张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借款人不能证明是对方的个人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应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由于对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以根据对共同债务的承认,确定为共同债务。(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不能举证的一方承担不良后果。双方不能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由借款人承担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即借款人个人承担债务。事实上,这是由借款人承担的。3、一方承认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偿还的举证责任一方承认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偿还。因此,不存在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的问题,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仍应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方面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将举证责任的分配划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 对于前者,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后者,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规定,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上案例中的郑某、张某、卢某最终举证证明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足以抗辩对外债务,因此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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