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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除应具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意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需具备两项特别要件。一是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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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比如,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向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收益人履行,而被保险人、收益人直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合同即为最典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应当按照和同约定内容进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或者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加合同的订立,但却可以依据合同享有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的权利。这是与一般合同的最大区别第三人享有的利益在合同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这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一般原理,未经任何其他人同意,都不应为他人设定义务,否则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这类合同应归于无效合同。当然,也不是绝对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设定约定的义务,但存在法定的义务,第三人应尽债权人所应尽的附随义务。这种合同的订立,事先不需要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合同一经成立生效,第三人如果不拒绝就可以享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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