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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制度,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流转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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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物权采用登记设立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也是用益物权,而《民法典》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说该经营权无需登记生效。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形式,不论那种形式的承包,其承包经营权均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法》22条、《民法典》12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法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只需发包方和承包方达成意思表示上的一致,即以承包合同成立为取得要件,法律不要求该项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即不是以人民政府发放证书为取得。因为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村范围内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公示性,不必以登记为必要,与不动产(房屋)以登记为必要有原则性的区别,所以承包人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唯一条件,为土地承包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是稳定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它不是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其法律基础和发证依据是土地承包合同。现实中尚有部分地区因种种原因未向农村土地承包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并不能以此为由否定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进行民事审理,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有错误的,可持生效的民事判决予以纠正或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撤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是属于侵权的行为,侵权人要依据侵权情形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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