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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是法院将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经依法评估,由竞买人当场公开竞价而卖与出价最高的人,以所得款项清偿申请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第十三条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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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拍卖的基本程序: 在拍卖前,会查封房屋,然后会有专业人士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有确定房屋价值才能够正式进入拍卖程序。接下来,就是真正进入拍卖环节了。 1、第1次拍卖(拍卖不动产,会在拍卖的十五日前进行公告) ⑴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一定的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房屋竞买的,可以不预交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会由人民法院来确定,但不能够低于评估价或者是市价的百分之五。 ⑵人民法院应当于拍卖的五日之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日要到场。 ⑶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价格应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若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的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出抵债。 2、第2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应当于六十日内再次进行拍卖。 3、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2次拍卖仍未成功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的拍卖。 4、变卖 第三次拍卖未成功且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是依法不能够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在第三次拍卖终结日起的七日内发出变卖的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购买该财产的,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来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的措施,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的除外。 5、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销售或是抵债以后,不动产自拍卖销售或是抵债裁定送达购买者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法院出具裁定书,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核心去办理产权的过户。
慈善拍卖是慈善组织常用的筹款方式,尤其是大型慈善晚会中通过慈善拍卖往往能够一次性募集大量捐款。《慈善法》中并没有明确对慈善拍卖进行表述,但《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人必须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设立拍卖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拍卖活动应当由有资质的拍卖师组织并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过,慈善拍卖本身不是慈善组织经营活动,捐赠方并非占有拍卖收入实际上是将收藏品捐赠给了慈善组织,慈善拍卖的本质还是慈善捐赠。因此,我们认为拍卖人员如没有拍卖资质仍然可以参与慈善拍卖。当然,慈善组织在针对一些高端艺术品的慈善拍卖中往往会引入专业的拍卖公司参与,在这种情况下拍卖公司则仍应当遵循拍卖法的规定具备相关资质。
房屋拍卖的基本程序: 在拍卖前,会查封房屋,然后会有专业人士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有确定房屋价值才能够正式进入拍卖程序。接下来,就是真正进入拍卖环节了。 1、第1次拍卖(拍卖不动产,会在拍卖的十五日前进行公告) ⑴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一定的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房屋竞买的,可以不预交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会由人民法院来确定,但不能够低于评估价或者是市价的百分之五。 ⑵人民法院应当于拍卖的五日之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日要到场。 ⑶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价格应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若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的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出抵债。 2、第2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应当于六十日内再次进行拍卖。 3、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2次拍卖仍未成功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的拍卖。 4、变卖 第三次拍卖未成功且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是依法不能够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在第三次拍卖终结日起的七日内发出变卖的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购买该财产的,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来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的措施,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的除外。 5、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销售或是抵债以后,不动产自拍卖销售或是抵债裁定送达购买者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法院出具裁定书,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核心去办理产权的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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