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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我推荐太琨律
,我国卫生部,1989年12月22日颁布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规定居住区环境电磁波强度限制值。为防止电磁波对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对于长、中、短波应小于 10微伏/米,对超短波应小于5伏/米,对于微波应小于10微瓦/厘米2。在电视塔与居民区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针对移动通讯发展状况,我国北京等城市环保部门对移动通讯基站天线的架设也做出相应的规定,以防止其对环境造成电磁污染。 根据电磁波随距离衰减的特性,为减少电磁波对居民的危害,应使发射电磁功率大的、可能产生强电磁波的工作场所和设施,如电视台、广播电台、雷达通讯台站、微波传送站等,尽量设在远离居住区的远郊区县及地势高的地区。必须设置在城市内邻近居住区或居民经常活动场所范围内的工作场所或设施,如变电站等应与居住区间设置安全防护距离,保证其边界符合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的要求,同时,对电磁波辐射源需选用能屏蔽、反射或吸收电磁波的铜、铝、钢板、金属丝、高分子膜等材料制成的屏蔽物品,建立电磁屏蔽措施,将电磁辐射能量限制在规定的空间之内。 高压特别是超高压输电线路应架设在远离住宅、学校、运动场等人群密集区的地带;使用电脑及一些监视和显示设备时,应选用低辐射显示器产品,并保持人体与显示屏正面不少于75厘米的距离,侧面和背面不少于90厘米,最好加装有效屏蔽装置。 应确保设置在市区内各种移动通讯发射基站天线高度高于周围附近居民住宅,天线主发射方向避开居民住宅方向;特别是在幼儿园所、学校校舍、医院等设施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建立发射天线。 为防止电磁污染造成的健康危害,应经常对居室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畅通。使用手机电话时,尽量减少通话时间;手机天线顶端要尽可能偏离头部,尽量把天线拉长;观察到手机信号接通后,再移到耳边;在手机电话上加装耳机,在目前被认为是最安全的选择。 另外,建议每天可服用一定量的维生素C,或者多吃些富含维生素C的蔬菜,如辣椒、柿子椒、香椿、菜花、菠菜、蒜苗、雪里蕻、甘蓝、小白菜、水罗卜、红罗卜、甘薯等;多食用新鲜水果如柑橘、枣、草莓、山楂等。注意多吃一些富含维生素A、C和蛋白质的食物,如西红柿、瘦肉、动物肝脏、豆芽等;通过这些饮食措施,对加强防御功能是有益的,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积极预防和减轻电磁辐射对人体造成的伤害。 电磁波辐射是近三四十年才被人们认识的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现在人们对电磁辐射仍处于认识和研究阶段,人们对它的认识还是很有限的。由于它看不见、摸不着、不易察觉、很陌生,所以,容易引起人们的疑虑。另外,有些关于电磁辐射的报道不太客观,缺乏科学性,以至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和恐慌。 一般的说,判定电磁辐射是否对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应从电磁波辐射强度、高度、主要辐射方位与辐射源的距离、持续时间等几方面综合考虑,当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对人产生直接危害。设置在城市内高层建筑上的通讯基站天线,如果发射功率适当,架设高度、主射方向合理,从目前科学认识水平看,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直接影响。所以,加强电磁防护的同时,对电磁波污染也应采取客观分析、科学对待的态度,切不可人云亦云,不负责任地盲目夸大,造成人们认识的混乱。当然,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人们对电磁波污染及其危害的认识会逐渐深入,许多谜底终将被人类揭示。 综上所述,信号塔不能建立在居民区!
对于拒不主动执行的人员,执行机关会采取一些必要的执行措施来强制性保障实施,这些强制的执行措施有哪些?无论采取哪种执行措施,均要保证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执行过程中,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利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虽经法院做思想工作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10、限制出境; 11、在征信(诚信)系统记录; 12、媒体(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曝光; 13、采取对法院执行人员围攻、殴打、侮辱等暴力抗拒执行或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4、向所属人大、政协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撤销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人大或政协代表资格; 15、建议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纪检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执行措施。 以上的措施中,前8项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但前8项的强制措施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执行问题,因此,在前8项外根据实践的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措施,例如,适当的限制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出境等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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