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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及时处置危及用电人权益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遭遇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等危及电力设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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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两种不同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税收实践中,这两种措施对打击偷税、抗税等行为以及维护《税法》的尊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区别对待,不能混淆。(一)税收保全措施《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从《征管法》规定的内容和实践情况来看,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既有实施主体均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均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均须开具清单和收据等相同之处,也有适用对象、实施条件、实施时间等不同之处。理解这些不同之处,对税务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纳税人能否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两种措施的主要区别是: 1.两种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两种措施的实施条件不同对当期应纳税款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提供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注:对以前应纳税款可以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强制执行措施断后。注意此处的“责令限期缴纳”对两种措施而言有所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限期”是指纳税期限;强制执行措施的“限期”是指纳税期限结束后由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 3.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是对当期的纳税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实施的;而强制执行措施则是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并且责令限期届满之后实施的。 4.两种措施的执行金额不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仅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为执行金额;而强制执行措施应以纳税人应纳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作为执行金额。 5.两种措施的采取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仅仅是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并未剥夺纳税人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而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是扣缴、拍卖、变卖纳税人财产,可以直接使纳税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首先需要声明,公安部门之所以称之为国家暴力机关,针对某些特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可以进行暴力执法的,如果不能暴力执法,也不可能阻止其他暴力型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警察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暴力执法,可以向检察院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电气工程施工必要的安全措施: 1.建筑电气工程安全性施工建设主要考虑的因素建筑电气工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等是工程施工建设研究的重要内容,其中安全尤为重要,具有“安全一票否决”的权利,以确保建筑电气工程具有较高的质量水平,保证用电的安全可靠性。 1.1加强施工建设的过程管理,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对于建筑电气工程的质量监督员来讲,应在工程开工前审查相关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确保其满足工程施工建设等级要求,为施工质量与安全提供保证;同时要认真审查电气工程有关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对于一些特殊的机电设备,还需要当地政府报批通过文件证书,保证从源头上杜绝工程安全隐患。 1.2严格执行电气工程原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到施工现场,将给建筑电气工程建设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首先要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进货渠道。工程施工建设全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电气材料、器具、机电设备等,均需从正规商业渠道进行采购;其次,要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制度,对于进场的各种电气设备、材料,要根据相关检查制度和流程表格逐一对其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等进行复核。对于国家实行强制许可证管理的电工产品等,厂商还必须提供安全认证等文件资料,并按要求在现场进行必要的抽检,以确保进场的各种原材料和机电设备型号、规格、质量等特性指标均能满足设计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予验收,杜绝进入施工现场。 1.3严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关对于分项工程,尤其是像电气器具、管线、电线端子等预埋件的隐蔽性工程的验收,要严格按照验收规范的要求逐一进行复核,以免出现漏埋、错埋等问题,为后续工程的施工提供重要的质量保障。对于接地线、避雷网埋设、接地引上(下)线的连接,还应根据设计要求做好绝缘、接地测试等工作,当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时,还需采取各种降阻措施,确保建筑电气工程具有较高的安全水平。 2建筑电气工程中的主要安全隐患及危害 2.1漏电及触电在建筑电气工程中,可能由于设计疏漏或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疏忽,使得电气系统、机电设备、测控保护设备以及供电线路自身的绝缘性能下降或过热,轻者可能引起设备损坏,重者会由于设备漏电而发生触电伤亡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 2.2电气事故引起火灾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如果没有从整体上对临时用电进行规划,乱拉乱接、随地拖动电缆、超负荷运行等,造成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长期处于超载运行工况,致使其绝缘保护层性能不断降低或破坏,在操作过电压、雷击过电压等作用下,产生的大电流会引起火灾事故,对施工人员和机电设备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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