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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数额为百元的整倍数,需销户的按本人账户实有余额办理。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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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数额为百元的整倍数,需销户的按本人账户实有余额办理。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合同签订日之前或付款开票日之前(含当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同户家庭成员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3、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住房贷款的本息额。 4、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8、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限制 1、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2、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3、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4、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十一) 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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