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所缴纳的出资从公司财产中抽回,并保有股东身份的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那么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应该怎么认定?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直接报警就行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3人已浏览
98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