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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
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存在原定抚育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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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实践中,子女的抚养费数额一般是由离婚夫妻进行协商的,要是协商不成的话则由法院进行判决,而在判决的时候参考的依据有子女生活学习的需要、当地的消费水平以及需要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收入等。同时,子女抚养费数额也是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进行增加或减少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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