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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抚养费的问题

2021-03-12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实践中,子女的抚养费数额一般是由离婚夫妻进行协商的,要是协商不成的话则由法院进行判决,而在判决的时候参考的依据有子女生活学习的需要、当地的消费水平以及需要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收入等。同时,子女抚养费数额也是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进行增加或减少的。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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