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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一般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
肇事逃逸后的责任认定具体如下: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 2、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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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就再说一说交通事故中负责任的几种情况,方便事故当事人能快速定责,尽快撤离现场,避免对道路通行造成影响。 一方当事人具有下列事故情形的,该方当事人负事故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下列事故情形的,各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1、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追尾)。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 2、逆向行驶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3、不按规定倒车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不记分。 4、溜车 该项违法行为不处罚。 5、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不记分。 6、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行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 7、驶入单、禁行路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 其他依法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公安部规定)。 1、遇绿灯亮时,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机动车先行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50元,驾驶证记3分。 2、遇红灯亮时,右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不处罚。 3、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第(一)项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 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50元,驾驶证记3分。 5、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50元,驾驶证记3分。 6、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四)项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50元,驾驶证记3分。 7、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所示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第(二)项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 8、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机动车先行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不记分。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第(一)项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 10、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驾驶证不记分。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第(二)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 12、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第(一)项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 13、不按导向车道行驶。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和《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第(一)项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2分。 14、开关车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四)项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和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三)项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50元,驾驶证不记分。 15、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驾驶证不记分。
一般轻伤不承担刑事责任。轻伤一般属于治安事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轻伤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
要根据罪名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重伤的,才承担刑事责任,轻微伤不负刑事责任。 但若是在寻衅滋事案件中造成两个人以上轻微伤的,则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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