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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2021-04-06
咱就再说一说交通事故中负责任的几种情况,方便事故当事人能快速定责,尽快撤离现场,避免对道路通行造成影响。 一方当事人具有下列事故情形的,该方当事人负事故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下列事故情形的,各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1、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追尾)。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 2、逆向行驶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3、不按规定倒车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不记分。 4、溜车 该项违法行为不处罚。 5、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不记分。 6、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行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 7、驶入单、禁行路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 其他依法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公安部规定)。 1、遇绿灯亮时,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机动车先行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50元,驾驶证记3分。 2、遇红灯亮时,右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不处罚。 3、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第(一)项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 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50元,驾驶证记3分。 5、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50元,驾驶证记3分。 6、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四)项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50元,驾驶证记3分。 7、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所示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第(二)项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 8、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机动车先行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不记分。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第(一)项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 10、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驾驶证不记分。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第(二)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 12、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第(一)项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 13、不按导向车道行驶。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和《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第(一)项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2分。 14、开关车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四)项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和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三)项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50元,驾驶证不记分。 15、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该项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驾驶证不记分。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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