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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搜集的步骤列举

2024-12-27
证据收集程序是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应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注明。必要时,应采用录音或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在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时,公民或单位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上暴力、威胁时可拒绝作证并有权予以揭发、控告。证人证言经确认无误后,必须有证人亲笔签名或摁手印;证人也可要求亲笔书写证言;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由其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摁手印;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应配备翻译人员;对于聋、哑人,应当配备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参加,笔录上应注明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程序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手续齐全,包括出示工作证、传唤证或拘传证,但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口头传唤。传唤、拘传的地点是侦查机关指定的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某个处所,或是犯罪嫌疑人住处,或是侦查机关办公场所;被羁押后,只能在看守所进行,严禁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后,被带至看守所以外的地方所作的供述无效。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如经济困难或有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由政府为其免费提供辩护律师;第一次讯问时,侦查机关还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可以获得宽大处理;应告知如问及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被讯问人有权拒绝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也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但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侦查实验程序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鉴定意见的收集程序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首先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侦查人员不得强迫或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必须要确保送检检材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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