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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步骤的举行

2024-06-14 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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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二)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三)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五)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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