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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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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实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9%的比例缴纳;(二)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缴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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