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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法》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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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进行销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2、房改房。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个人享有完仝的产权,二次转让时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转让时需按当年成本价1%补交土地出让金。 标准价房转让时,在按规定缴纳税费井扣除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计算的价款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同时,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申请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补交房价款后,按照房改成本价的有关政策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3、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出售,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销售,但需补交35%的收益。
除了下面的房子外: 1、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不得转让;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房屋不得转让; 4、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 5、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其他房子均可以转让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 (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公房。 (4)有所有权纠纷的公房。 (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房。 (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公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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