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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就是你们在合同里要约定双方选择哪家仲裁机构,明确同意仲裁,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制度最核心的特征就在于其始于当事人的合意选择,其程序的开...
合同条款对仲裁有约定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约定仲裁的事项是属于仲裁的范围; 2、条款中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3、条款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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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程度也是越来越高,但是,毕竟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在这一点上,仲裁就有其非常显著的优势。 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来裁决纠纷,则可以由当事人双方来共同选定该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来裁决纠纷,可以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也就是首席仲裁员,可以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 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员,可以保障当事人选择自己信任的有专业知识、公道正派的人士来裁决纠纷,减少了当事人对裁决公平、公正性的疑虑,也有利于裁决结果被当事人接受及得到执行。 此外,仲裁过程是不公开的,这与法院公开审判是不同的,这样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可以得到保护。
如果你们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中所指某仲裁委员会是明确、具体、现实存在的仲裁委员会,且仲裁协议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仲裁条款有效,而其法律后果就是排除法院管辖。所以,你们双方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解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你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有: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因此,你所说的“误解”不能构成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除非存在其他法定情形,否则,你不能推翻仲裁条款。
当事人协商决定:出现了合同争议后,将合同争议交由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这样的合同约定就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约定目的在于,合同如发生争议,将合同争议交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来裁决,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实务中约定仲裁条款,多是由于看重仲裁一裁终局,周期较短,或是对司法裁判没有信心而特别约定进行仲裁。仲裁的费用,并不低,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也不见得效率高。法律对仲裁条款的约定是非常严格的,实务中约定无效的情况非常常见。常有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显然是无效的。仲裁协议,核心的是要选定,特定的欲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凡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请(必须明确、具体的注明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相关知识仲裁条款制订之后会有什么后果: 1、由于仲裁条款被看作是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完全不同的两个单独的协议,具有独立的性质,在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可以独立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而单独存在。甚至在主合同或基础合同不存在的情况下,仲裁条款依然可以存在。 2、既然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而独立存在,那么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可能会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尤其在国际仲裁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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