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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决定:出现了合同争议后,将合同争议交由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这样的合同约定就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约定目的在于,合同如...
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应具备下列内容: 1、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需要仲裁的具体的事项; 3、当事人协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对于仲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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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决定:出现了合同争议后,将合同争议交由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这样的合同约定就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约定目的在于,合同如发生争议,将合同争议交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来裁决,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实务中约定仲裁条款,多是由于看重仲裁一裁终局,周期较短,或是对司法裁判没有信心而特别约定进行仲裁。仲裁的费用,并不低,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也不见得效率高。法律对仲裁条款的约定是非常严格的,实务中约定无效的情况非常常见。常有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显然是无效的。仲裁协议,核心的是要选定,特定的欲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凡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请(必须明确、具体的注明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相关知识仲裁条款制订之后会有什么后果: 1、由于仲裁条款被看作是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完全不同的两个单独的协议,具有独立的性质,在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可以独立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而单独存在。甚至在主合同或基础合同不存在的情况下,仲裁条款依然可以存在。 2、既然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而独立存在,那么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可能会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尤其在国际仲裁活动中。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也有裁决权。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98年1月1日生效)第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第5条的规定提交答辩,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一种或多种异议,而仲裁院初步认定可能存在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时,仲裁庭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异议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在此情况下,有关仲裁庭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已决定。如果仲裁院不确信存在仲裁协议,则应通知当事人仲裁不能进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是否存在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定。
1、解除合同关系,仲裁条款一般不会失效,仲裁条款一般不随合同的效力发生改变。仲裁条款是解决合同纠纷的独立条款,是争议的解决条款,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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