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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需要对此事负责的。《侵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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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比例)分担责任。 2.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时由法官裁量。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这位老师您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可以确定:第一,该学生还未成年;第二,该学生具有过错;该学生的人身损失首先其本身和其监护人应该承担责任,至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就要看学校是否具有过错,根据你所说的显示不出来学校的过错,但是作为学校也具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只要学校尽到了学校应尽的义务,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详细材料发才能给你准确答复。
如果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的话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希望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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