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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款抵押合同的判断标准: 1、合同标的物是否有违常理 2、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3、从履行方式上看,是否符合正常的交易习...
视情况而定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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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手房不同于预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所以,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质量瑕疵。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售房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违章搭建等情况,就可能导致买卖纠纷产生。 律师观点: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方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方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卖方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方已明知瑕疵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限制,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买方拿到房屋产权证期间,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或者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导致房屋买卖交易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即使买方已经缴付了首期款并实际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买方利益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以房抵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回答如下: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频发,很多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有的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借款时,与借款人协商以物抵债。发生纠纷的往往集中在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尚未履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原先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新的协议替代了原来的合同,双方应按新协议履行,不能要求债务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履行合同的一种手段,并没有产生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来代替原来的合同关系。在协议尚未履行前,债权人的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我们认为,以物抵债协议宜认定为履行合同债务的一种手段,在债权人实际受领之后发生清偿的效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在债务人实际履行、债权人实际受领之前,由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权人有权选择债务清偿的方式,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给付。换言之,以物抵债是债权人允许债务人以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来履行债务,是债权人的一种选择权利,而不是约束债权人的一项义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合同,往往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做出让步的结果。因此,将以物抵债认定是履行合同债务的一种手段,认可债权人在实际受领之前享有选择权,不仅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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