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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起诉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书写起诉状、副本、收集证据材料;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3、决定受理的,依法开庭进...
纠纷起诉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书写起诉状、副本、收集证据材料;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3、决定受理的,依法开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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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诉讼诉状的基本内容包括:原告、被告双方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租赁纠纷的事实和理由;纠纷涉及的金额和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的承担;起诉人的签字和起诉日期。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首先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租赁协议的条件,也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如果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下面将对这些情况作出说明。对于租房者来说:《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出现问题,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居住时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租赁物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不管承租人是不是窒息的,承租人都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对于房东来说: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弃选问题的规定,选房家庭排序到位选房时,如有对应面积房源可选而未选定住房,或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根据市民所述情况,其因无对应面积房源可选而未选定住房,不计算弃选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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