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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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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定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事情;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现在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按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现在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提供所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以上三条规定明确了哪些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应在什么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以什么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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