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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是独立于债权人会议、法院、债务人之外的组织,管理人的破产管理是有偿的服务,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如何组成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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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案件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也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重复杂,大量法律事务与专业、技术性强的非法律事务混合在一起,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及。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性质,但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是私法事务,不适合法院处理。此外,在破产过程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限的破产者,债权人会议不应扮演这个角色。因为如果他们之一是破产经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难保证他们的行为完全公平合理。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机构作为破产经理,这在破产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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