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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否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分析解答】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机制有着其得天独厚的...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是故意损坏公司财物,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如果是工作过失损坏,可以不赔偿。如果赔偿也应按照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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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适格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之日开始,双方就确立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根据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需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只有以下二类:第一,缔约过失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有限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劳动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的安全生产定有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有一义务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生产操作,不得任意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从企业层面来看:员工不胜任工作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这就必然涉及到“不胜任工作”与另一个常见概念“胜任力”之间的关系问题。通常所说的胜任力,包括知识、技能、素质,而素质一般是指对工作绩效起决定作用的一些人的本质性的因素。那么,员工不胜任工作不仅是专业和岗位不胜任,也包括内在的一些素质不胜任。 因此,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比较方便,实践中,只要能够有效的评价标准和认定程序,提供确实的证据,并在合法的程序基础上认定不合格(不与“末位淘汰”关联使用)操作起来基本可行。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如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二是基于半约定半法定原因,如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这种情况需要双方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基于完全约定的原因,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约定是否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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