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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生育营养费标准

2021-11-15
生育营养费标准:(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基金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前10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3)流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和中期妊娠流产42天的标准支付。(4)用人单位支付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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