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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利息不需要偿还,但关于是否不支付利息尚有不同声音,有些法院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理。就是说由法院参照年利率6%支持。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从多方面进行,包括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生效,具体在什么时间生效等等。而只要借款合同能够生效,那么就可以根据合同中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保障。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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