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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
关于高利贷利息的回答为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就是高利贷,按照现行的银行中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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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由于高利贷通常按月计息,三分就是1万元借款,1个月的利息是300元。一角就是1万元借款,1个月的利息是1000元。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由于高利贷多数是复利计算,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所以本金加上利滚利,偿还金额非常可怕。 国家规定,借款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而家破人亡、潜逃不归、无家可回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 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极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对贷款人来说打击是巨大甚至是终身的。因而极易冲击正常的金融。
放高利贷算不算犯法。同期银行利率超过36%不受法律保护,不受保护不违法。取得金融机构资金贷款,可能违反刑法。年利率超过36%的私人贷款超过一部分法院认定无效,超过36%可以称为高利贷,高利贷不违法,超过一部分法院认定无效。年利率低于24%的私人贷款法院受司法保护。年利率为24%至36%,该区间为自然债务,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保护你,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放高利贷算不算违法,但是利息太高的高利贷没有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贷款事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规定》:第26条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归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卖利润为目的,金融机构信用资金高利贷他人,违法收入额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违法收入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违法收入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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