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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不区分成年与否均包括三大阶段即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 其次,对未成年的犯罪实行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故在上述三个阶段中有区别于一般人特别程序。 最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至276条,这里节选几个相对重要的):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未成年人正式逮捕,如果符合条件还能办取保候审。没有案件主办人,可以找办案单位联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剧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在实践中左右为难,其中立法不足,执法理念的陈旧等缺陷有待完善。为此我国应该借鉴外国少年司法理念,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新刑诉法的相关新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进行反思以及模式探索,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制度体系,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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