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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瑕疵证据,因其往往是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情形,以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因此,在证明利益权衡上,瑕疵证据有其存在的价值,故立法也未直接将瑕...
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对于瑕疵证据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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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对于瑕疵证据的处理,应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主要是采用补正、合理解释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不能补救的,也应当予以排除。根据《(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证据作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事实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广义的瑕疵证据是指事实本身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中的某一或某几个方面存在瑕疵缺陷,也就是说证据或者在内容上存在缺陷、或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缺陷、或者在收集程序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狭义的瑕疵证据是指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但在合法性要件方面存在瑕疵的证据。具体而言仅指在收集和提供的程序或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的证据。本文在此所要探讨的仅限于狭义上的瑕疵证据,即指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一切违法的方法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二者均属于广义上的非法证据的范畴,在新的证据体系下所讲的非法证据,显然只应是与瑕疵证据并列的狭义的非法证据。其一,可将证据按照是否合法,区分为合法证据和不合法证据;其二,将不合法证据按照违法的程度区分为严重违法证据(即非法证据)和轻微违法证据(即瑕疵证据),前者如刑讯取得的口供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后者如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等。这样,证据就被划分为三类:合法证据、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与此相对应,这三类证据在证据能力上也被区分开来,分别是具有证据能力、无证据能力和证据能力待定。
对于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缺陷,主要解决方法和思路如下:1、股东补充出资 。2、瑕疵资产转让。验资报告的复核情况。4、获得批准和证明。5、股东承诺。6、中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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