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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清偿顺序: 一、破产费用; 二、共同债务; 3、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残疾补助、抚恤费; 四、债务人所欠税款...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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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分配不同性质破产债权的顺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指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第一、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自2007年6月1日起,破产人在2006年8月27日之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破产法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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