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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清偿的顺序是

2022-04-02
第一、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自2007年6月1日起,破产人在2006年8月27日之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破产法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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