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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具备一整套的建设资质要求,如果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建设资质的,是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在具备房地产经营资质以后,对拆迁范围要经过规划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并批准以后,方可进行土地开发建设,当进入规划审批和用地许可以后,根据建设进度,陆续办理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最后,在完成建设手续办理以后,才能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因此,旧房改造时,并没有进入实质性的开发建设,仅要求有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手续即可开始房屋拆迁工作了,当然,拆迁时,还要有拆迁许可批准手续。
房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缴纳方法如下,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一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至自用、出租、出借、出售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期间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作明确。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销售交付给购房人的当月月末,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而在实际业务中,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尤其要跟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沟通,确认合理的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照企业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实际中一般就是按照土地证的面积计算对于你说的这个退红线的土地,如果重新发土地证,那就按新的面积计算,否则要是不能提供相关凭据给税务局,还是只能按原来的面积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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