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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评残)主要是根据工伤受伤时的诊断结合康复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1、伤(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 2、伤(亡)者是在石家庄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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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指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二次犯罪行为,理应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判罚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系中,关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审判,始终只有一套严格且统一的量刑尺度,即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附加或单独罚款。然而,在现代社会,任何形式的协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都将被视为犯罪,这一点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依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标准进行相应的惩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同时存在前两款行为,且构成其他犯罪,那么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你所说的第二次鉴定,属于复审,有关费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均由各地方政府自己出台相关办法,所以各自的规定也不同,不知道你所处地区无法帮你查询,给你举例如下: 1、《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复审费,如复审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的,由提出复审要求的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承担,如复审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符的,免交复审费。 2、《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参保工伤职工的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未参保工伤职工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支付。复审鉴定后等级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不承担鉴定费;未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承担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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