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自动解除婚姻的条件是:夫妻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事诉讼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据,到对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起诉,要求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均分,抚养孩子,对方支付抚养费,2周岁以下孩子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但女方需要有抚养能力;2周岁以上的孩子由抚养条件优越的一方抚养;10周岁以上的孩子,会征求孩子意见作为参考,法院会综合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及条件判决孩子抚养权,对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可以来电或当面咨询。简易程序最多3个月出判决,普通程序最多6个月出判决。
事实婚姻与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一样实行无约定条件下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如无约定,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其本质属于合伙,如无约定,虽在同居期间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共同所有的,均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能随时间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被告张强(1960年生)与原告刘美(1964年生)经人介绍认识于1986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刘美嫁到张家开始同居生活。后刘美将自己的户口迁往张强户口所在地,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双方共同出资出力将原属于张强的房屋在原基础上进行翻盖,产权仍登记在张强名下。同居期间双方没有财产归属约定。2006年,刘美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同居期间财产,要求判决将同居期间建盖的房屋归其所有。起诉案由明确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被告张强答辩应诉亦认为与刘美系同居关系,并同意解除同居。 【法理评析】 事实婚姻作为同居关系的一种特例,《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将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应符合主观、客观两个要件。 (1)客观要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2)主观要件:原告起诉时要求离婚,或者原告起诉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而被告认为是事实婚姻要求按离婚纠纷进行审理,亦即至少须有一方主张按离婚纠纷进行审理。符合这两个要件,法院才能将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虽然原、被告之间的同居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客观要件,但因为原告按同居关系起诉,起诉案由明确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被告也认为是同居关系,并按解除同居关系答辩应诉,显然双方均只把这一段生活经历作为同居,主观上不愿作为事实婚姻对待,因此,法院不应主动将该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应直接按同居关系进行审理,并对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因为人民法院提倡和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对双方均不愿将同居关系上升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的,应当直接按其双方意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同居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