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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法律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案件,由制作该项法律文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即...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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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二种案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判决、裁定。民诉法224条规定,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由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排除了被执行人住所地)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①仲裁裁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直接去被告方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案件无法通过合同约定选择管辖法院,而诉讼案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选择管辖法院。所以如果合同相对方住所地在外省或者其财产在外省,则不宜选择仲裁,也不宜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变更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变更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gt;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一是因为法律就这么规定的,二是一般情况下,一审法院即基层法院离被执行人及财产最近
你们的情况主要考虑执行案件管辖法院这个问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因此分三种情况: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二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三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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