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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规定)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XX、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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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刁难申请人或者推诿、拖延的;(二)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或者为持证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相关待遇时,违法收取费用的;(三)在对申请人进行积分或者材料核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的。
(公安部门核定)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签发、制证、领证)《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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