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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等级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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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一般分为1至10级。 符合评残标准1级至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标准具体划分为: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或能够自理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1~4级。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5~6级。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7~10级。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分值不行,必须是等级。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职工可以自己或通过单位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评残。评残后,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及伤残津贴。在提出申请时,需提供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病历等,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在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特殊的可再延长30日)。申请人对鉴定结论存有疑义时,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再次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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