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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
改名字真的是很费劲的一件事,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是绝对不会给你改的,除非你和户籍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系,改名字最好的理由就是“重名”或者名字中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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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理由可以改名: 1、申请人的姓名有谐音,读起来有歧义; 2、姓名中带有生僻词,电脑打不出来; 3、申请人姓名和祖辈中的人重名; 4、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 5、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此类小孩改名跟母姓较多); 6、在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班级里有重名的; 7、有特殊情况的。 五种情况最想改名: 1、因为封建迷信思想,要在姓名中加五行的字; 2、姓名中有生僻字,电脑录入时很麻烦; 3、和闽南话谐音,念起来有歧义; 4、父母离婚后,孩子跟母亲姓需要改名; 5、上世纪90年代初期,在手工录入户籍信息时有笔误或口误情况,造成户口页上的名字不是实际上取的那个字。
可以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干部、职工还须持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准予更改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派出所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给予更改。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受刑法处罚的人和正在劳教的人,一律不得更改姓名。
一、什么原因可以改名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文件对更改姓名大致有以下规定: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 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干部、职工还须持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准予更改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派出所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给予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收养、寻回或解除收养关系的; 2、长期以笔名、艺名等与姓名事实通用的; 3、用字有悖于公德或有伤风化、有辱人格的; 4、使用了新华字典以外的异体字或自造字的等。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姓名 1、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有重大犯罪嫌疑等被公安机关列为工作对象的人; 4、正在刑事、民事诉讼期间的当事人; 5、法定代表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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