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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2021-11-15
员工下班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员工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工死)待遇的员工本人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不属于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和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和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时间和路线上上下班;(四)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其他合理路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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