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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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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及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
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会员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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