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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以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五条,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履行...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以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五条,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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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以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五条,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履行报批义务,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2、第十一条,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简称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批准。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对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外国投资者出资不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限制。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外资股比例不得低于25%%。 6、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如果全部转让,因为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其外资股权不得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转让,后续转让必须经原政府审批部门批准。
(一)守约方向原审批机关申请修改原合同、章程、并取得批准 (二)应向原审批机关递交变更申请书、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原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重新换发的批准证书、新合营各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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