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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二);(三)。...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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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保险公估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公估业务收支情况。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二)报酬金额和收取情况;(三)其他重要业务信息。保险公估机构的记录应当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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