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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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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改动燃气设施。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安监、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报告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做好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抢险抢修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器材、防护用品、交通和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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